新林计字〔2016〕38号
自治区财政厅: 达根据你厅《关于下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6〕1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5号),我厅已按照要求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完成我单位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现将我厅《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报送你厅,请审核。
2016年2月1日 附件1: 自治区林业厅2016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5号)要求,现将2016年自治区林业厅机关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林业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2016年共计批复自治区林业厅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34户(其中一级预算单位1户,二级预算单位27户,三级预算单位6户),其中厅本级1户(一级预算单位),行政单位6户(二级预算2户,三级预算单位4户),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1户(均为二级预算单位),全额事业单位16户(其中二级预算单位14户,三级预算单位2户)。 2016年较2015年机构设置没有变化。 二、2016年部门预算 (一)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6〕1号),自治区财政安排林业厅收入预算为27,1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4,645.8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6年林业厅支出预算总额为27,1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21,550.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5,568.2万元。 本年收入预算较2015年45,085.48万元减少17,966.48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预〔2014〕140号),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2016年将原“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科目并入一般公共预算中支出科目,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支出。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21,550.8万元,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11,263.9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460.0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826.82万元。 项目支出5,568.2万元(均为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分别是:林业发展补助资金5,157.2万元(包括特色森林资源博物馆运行补助费40万元,重点工程检查验收费883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842万元,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经费330万元,防沙治沙专项经费200万元,退耕还林专项经费101万元,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安排支出500万元,护林防火专项经费500万元,林木种苗专项经费276万元,国有林场改革专项经费27万元,林业综合宣传专项经费45万元,林果业发展专项经费586万元,花卉专项经费30万元,野马专项经费186万元,森林公园标准制定经费10万元,疫源疫病专项经费60万元,行业技能培训专项经费15万元,后勤保障支出35万元,中专教育成本性支出336.2万元,森林公安服装购置费155万元);森林公安加班补贴、特勤津贴341万元,森林公安罚没返还70万元。 三、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6年自治区林业厅“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506.46万元,其中: (一)出国(境)费15万元,主要用于参加国家林业局组织的出访、培训、境外审计项目等。预计出国(境)3次,出国人数5人。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2.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0.72万元,项目支出281.3万元),主要用于林业工程专项检查、执法和编制内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运行维护支出。基本支出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8.9万元,项目支出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较上年增加112.6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按照2015年7月8日自治区党委第四十六常委(扩大)会议要求,对全区各类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对卡拉麦里山有蹄类自然保护区面积核准、功能区划分、科学评估论证、综合科学考察、野生动物数量及栖息地生境调查工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我区本年开展第六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的样线调查工作;三是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要求,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本年开展对县级自查验收结果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工作。 2016年未安排公务车辆购置费。
|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