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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