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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