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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办法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0-24 | 阅读次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考核工作,加强对管护责任的落实和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不断提高公益林管护质量,切实发挥森林生态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检查结果是拨付管护费用、兑现管护人员报酬和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检查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提交的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检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市)、地州、自治区三级检查制度,检查主要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管护责任书。
        第六条 检查包括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和年度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由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反映问题进行的检查。
        阶段性检查:是指由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的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和管护实施单位定期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进行的检查。包括管护实施单位对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的全面自查;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在管护实施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复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复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查。
        第七条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管护实施单位全面自查必须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的复查必须于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查于10月底前完成提交抽查报告。检查主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的抽样强度,要求对所属管护实施单位全部进行检查,并且按不低于管护实施单位国家级公益林林班数量的30%和各单位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0%;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复查在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抽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样强度,不低于地(州)、国有林管理局所属管护实施单位数量的30%,抽中单位按不低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林班数量的30%和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的3%进行复查。具体检查面积如下:
        国家级公益林100个林班以下的,检查林班数不少于30%;101—200个林班的,不少于20%; 200个以上林班的,不少于15%。
        国家级公益林面积30万亩以下的,检查面积不低于5%; 30-100万亩的,不低于4%; 100万亩以上的,不低于3%。
        第八条 年度检查采取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和走访调查三种方式同时进行。内业检查主要查看公益林管护档案资料;外业检查主要检查管护质量、标志牌、宣传牌、林班小班界桩,盗砍滥伐、开垦林地、非法侵占林地、滥采野生植物、滥猎野生动物、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封育林地和幼林地放牧的发生及查处情况,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抚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各种设施完好情况等;走访调查主要是向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了解各种毁林情况和地方干部群众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的认识程度。
        第九条  实行检查证制度。检查完成后,检查部门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据检查单。检查单分正本与存根两部分,正本交被检单位或个人存档、保管,存根由检查部门留存。检查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发。
        第三章 检查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度、档案管理、森林保护、设施建设等。
        (一)责任制度检查:
        内业检查:县(市)、实施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或是否有专人负责;组织管护责任人例会及学习培训记录;管护日志、监管人员上岗记录;管护合同书(责任书)、管护中心站(所)管护簿、实施单位管护登记簿、管护证(护林员证)等发放和管理情况;管护人员花名册、考勤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电视、电台、报刊宣传报导资料等。
        外业检查:现场检查管护责任人对有关法律知识了解掌握情况;管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档案管理检查:
        内业检查:实施单位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档案、森林资源变化后修档情况等。
        外业检查:实地查看档案柜、档案管理制度、电子档案等。
        (三)森林保护管理检查:
        内业检查:查看下达和上报的相关文件、材料、实施阶段的管护、防火、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资源监测、道路维修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报导资料;管护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巡护记录资料;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林资料;林政案件的发生及查处资料;征占用林地资料;检查和验收的资料;科学研究资料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查看管护簿、登记簿记载情况。
        外业检查:查看管护人员是否在岗;现场检查火灾地点、面积、受灾程度;现场检查有害生物发生地点、面积、受害及防治情况;检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况;检查幼苗、幼树毁坏情况和危害程度;营造林情况;资源监测情况;征占用林地情况。
        (四)设施建设检查:
        内业检查:检查基础设施项目的下达、设计、批复等相关建设资料。
        外业检查:检查宣传、标志、责任区碑(牌)竖立情况;林、小班界桩埋设情况;营造林、抚育、围栏建设情况;管护中心站(所)建设及配套情况;管护中心站(所)内外环境、绿化管理、常用管护用具管理等;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完好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按检查内容逐项打分,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5分为不合格。凡发生非法毁林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检查成果汇总与认定
        第十二条  检查成果包括检查报告与附表两部分。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方法与内容、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成绩与经验、问题与建议、检查结果等。
        第十三条 检查项目得分比重
        责任制度20%,档案管理12%,森林保护55%,设施建设13%。按实施单位的得分面积加权平均为县(市)的得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在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上报的检查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评分标准,或向被检查单位索要财物的检查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质量的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护质量检查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办法》(新林策发〔2011〕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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