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四章 开 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五章 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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