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 森 林 采 伐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三章 森 林 更 新 第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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