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4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invi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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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
(2004年9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4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invi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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