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2018年
  • 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3-30 | 阅读次数:
  • 新林党发〔2017〕3号

      厅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

      2017年3月15日,自治区林业厅召开第4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林业厅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现将该规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自治区林业厅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林业厅党委会议是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林业厅党委工作,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委集体领导的工作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林业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制定林业厅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国家林业局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决议、决定。审议林业厅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以及下发全区执行的重要文件;审议林业厅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包括林业厅发展规划、林业建设年度计划、年度资金预(决)算和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重大改革方案,管理范围内重要资源的开发;厅机关和合署办公事业单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要合同(协议)签订及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内50万元以上、预算外5万元以上)。

      (四)对林业改革发展、民生建设、安全稳定和政治思想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五)讨论研究林业厅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确定处室职责范围,研究编制和机构的调整意见方案。

      (六)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自治区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七)研究决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及精神文明、效能考核等工作。研究制定抓好本级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措施,研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部署,党委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定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主动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八)党委及成员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林业厅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九)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教育管理、推荐提名、选拔使用、奖惩任免、考核监督、交流调动,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等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讨论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适时修订学习计划,督促党委成员落实学习计划和完成学习任务。

      (十一)听取林业厅纪检组,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林科院及直属单位党委(支部)工作汇报,讨论提请决策的重大问题;讨论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提请决策的重大问题;听取林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需经党委批准的重大问题。总结、通报、安排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十二)对应当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各类领导小组会议不能代替党委作出决策。

      (十三)根据需要,党委可召开扩大会议(简称“党委扩大会议”),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并吸收相关厅级领导和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非党委委员的领导干部在党委扩大会议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党委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及作出的决议、决定与党委会议相同。

      二、党委会议召开程序及议事决策

      (一)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分析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请党委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需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政策类、法规类和制度类文件,会前由法规处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建议供决策参考。

      (三)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由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召开前,由厅办公室(党办)拟定《党委会议建议方案》,内容包括议题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书记审定。

      (五)党委会议由厅办公室(党办)于会前1—2天书面通知党委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厅党委主要负责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并如实记录。

      (六)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七)参加会议的同志应根据会议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态度。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八)厅办公室(党办)负责党委会议会务和记录工作,并负责编发会议纪要。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九)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可与相关党委委员商议后临机处置,事后在下一次党委会议上如实报告,并予以确认。

      (十)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向党委书面报告。党委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纳入绩效考核,由厅党委巡察督察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予通报。执行党委会议决策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委会议决定。一般性的调整应当向党委会议报告。

      三、党委会议的工作纪律

      (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同以陈全国书记为班长的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定坚决维护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权威。党委委员每年向党委会议作1次分管领域的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林业厅党委某项重要决策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题报告。分管领域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请示报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大的问题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思想后再表决。党委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讨论和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三)厅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征求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或经组织安排参与自治区重点工作、外出挂职学习培训的厅党委班子成员意见。

      (四)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相反的意见。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严格保守党委会议秘密,党委会议讨论问题的过程以及会议规定不传达和公布的决议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传泄漏,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记录人员要妥善保管好文件、记录。调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准。经批准查阅的记录案卷只能一事一会一查。

      (六)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策,在执行党委会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迅速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如需复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同意方可。在没有改变决定、决议之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委指定专人谈话教育,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打印】【关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新ICP备15001914号-1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