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党发〔2017〕28号 厅直属各单位党委,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党支部: 2017年5月7日,自治区林业厅召开第6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林业厅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自治区林业厅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促进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林业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林业厅党委领导班子副职、巡视员、副巡视员,绿委领导、工会主席、副总工程师,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厅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请销假:因公或因私外出,或因身体健康状况和其他原因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领导干部离开工作岗位,要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林业厅党委领导班子副职、巡视员、副巡视员、绿委领导、工会主席、副总工程师请假,由厅主要领导批准,厅政治部备案。 (二)林业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请假: 1.林业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因私请假1天(含1天)以内、因公出差1天(含1天)以内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报厅政治部备案。因私请假2天(含2天)以上、因公出差2天(含2天)以上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由厅主要领导批准,报厅政治部备案。凡离开乌鲁木齐市区1天以上的,须向厅分管领导报告。 2.林业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其他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私请假1天(含1天)以内、因公出差1天(含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报厅政治部备案。因私请假2天(含2天)以上、因公出差2天(含2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厅领导批准,报厅政治部备案。 (三)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 1.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因私请假1天(含1天)以内、因公出差1天(含1天)以内的,由分管厅领导批准,报厅政治部备案。因私请假2天(含2天)以上、因公出差2天(含2天)以上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由厅主要领导批准,报厅政治部备案。 2.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私请假1天(含1天)以内、因公出差1天(含1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因私请假2天(含2天)以上、因公出差2天(含2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厅领导批准,报厅政治部备案。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私请假和因公出差一律由本人填写并递交《领导干部因私请假和因公出差审批表》(见附件)。如因厅领导开会或出差等原因,无法立即审批的,可由请假人先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请假,经批准后,将请假单交由办公室转厅领导补签。 第六条 法定公休日,领导干部离开工作地所在市、县应当向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续假。领导干部因私请假或因公出差期满后需延长的,应当按照准假审批权限提前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并报厅政治部备案。 第八条 销假。领导干部因私请假或因公出差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销假。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把领导干部落实请销假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1.各单位(部门)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请销假的登记和报备工作。 2.领导干部因病、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半年的,原则上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3.领导干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请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4.凡外出时未办理请假手续、未向领导请假行为达到2次(含2次)以上的,发现1次由厅分管领导提醒谈话;发现2次的由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警示谈话,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厅督查办不定期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遵照《国家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因私请假和因公出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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