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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01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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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纪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州林业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负责检查和处理林业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解除对这些案件中党员干部的处分,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党员遵守纪律教育工作。

    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行政监察工作决定,监察行政机关处级干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负责对自治区林业建设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七、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查处。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八、负责林业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评议工作。

    九、负责调查、办理党员、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向厅党委综合反映重要的带普遍性的信访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负责行业纪检、监察各类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和纪检、监察情况简报编发工作。

    十一、负责案件档案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

    十二、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和人员的配备等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工作。

    十四、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五、参与对厅管干部的考核考察使用工作。

    十六、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纪检、监察学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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