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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01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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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自治区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规程、标准、制度和方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及专业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负责自治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和发布工作。

    四、负责自治区级森林资源档案建设、管理,指导全区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六、指导和监督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和伐区拨交工作;负责审批、发放依法应由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指导、监督全区林地、林权管理。

    八、指导、监督各地林权确认和发放林权证工作;承办国有重点林区林业经营单位的林权登记、变更和发放林权证。

    九、承办国有重点林区林业经营单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调整的审批。

    十、承办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指导全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十一、编制全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方案;负责全区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作业设计的审查批准和造林成效核查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各地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承办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的审批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

    十三、组织、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等执法检查。

    十四指导和监督全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负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工作。

    十五、指导全区森林经营和分类管理工作;监督全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

    十六、指导全区林政执法工作,查办、督办全区重大林政案件。负责全区林政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

    十七、指导派驻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十八、指导全区资源林政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十九、指导全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承办归口领导厅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的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审批发证工作。

    二十、归口管理自治区木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厅木材运输公路养护管理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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