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计发〔2017〕30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6〕163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国有贫困林场“十二五”实施情况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林场(站)扶贫“十三五”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将2017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的要求,自治区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由林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地州直属林场报地州扶贫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编制实施方案,报地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根据下达的建设任务编制实施方案,报所属国有林管理局审批。 二、地州市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后,40日内要将项目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项目要在30日内将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项目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备案材料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今后拨付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项目实行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招标制。各级林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项目竣工时,项目单位要进行自查,并报当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四、凡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级林场需在县级财政报账,地州直属林场需在地州级财政报账,林业厅直属林场需在上级国有林管理局报账。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有效规范使用。 各地州对本地区2016年未完成的项目和2017年第一批国有贫困林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年底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总结在2017年12月1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 附件:2017年第一批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表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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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