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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和交流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10 | 阅读次数:
  •  新林政字〔2018326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和交流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2018412日,自治区林业厅召开第5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和交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和交流管理办法暂行)

           

     

     201853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

    合作和交流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聚焦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规范和指导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和交流,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疆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厅内设机构、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直属单位及其挂靠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林业单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林业领域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包括在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政府、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宜。

    第五条 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事项,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新疆开展林业领域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纪律,尊重传统文化和民族习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六条 林业单位应根据新疆林业建设和生态保护的需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合作内容要与国家林业工作总体目标、发展规划以及新疆林业发展总体思路与目标相一致,做到平等合作、互惠互利。

    第七条 下列事项,林业单位应在事前经自治区林业厅政治部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在自治区林业厅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登记报备。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签署林业领域的合作协议、备忘录、合作计划等意向性文件;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活动并发布项目成果,涉及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建设等方面;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新疆共同举办林业领域会议论坛、新闻发布会、研讨会、学术交流等;

    邀请或接待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区域办公室负责人或驻华代表访问新疆林业单位;

    应邀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境外培训、考察、访问、交流与会议及其他活动等。

    第八条 林业单位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磋商合作项目前应对项目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可行性等作深入研究,并对项目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作全面的分析。资金规模超过500万元的,应当进行专家评估。

    第九条 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项目应当由双方(或多方)共同制定合作方案,确定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合作区域、时间安排、人员组成、经费预算和预期成果产出等内容。合作方案在项目执行前一个月报林业厅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林业单位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开展合作与交流,相关资金必须依法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活动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单位以自治区林业厅名义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的合作与交流,应当由林业厅主要领导签署合作协议、备忘录和合作计划,以自治区林业厅所属林业单位名义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的合作与交流,应当经林业厅分管厅领导同意,向林业厅主管领导报告,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作协议、备忘录和合作计划。

    第十三条 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与交流事项,应当提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向公安机关报送的年度活动计划,并于上年末列入自治区林业厅下一年度合作计划。涉及与国家林业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新疆开展的合作项目,应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纳入国家林业局与相关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年度备忘录。

    第十四条 林业单位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考察、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要资源数据、图表等信息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执行。

    第十五条 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项目,需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审批、备案的,应依法依规征得相应部门的同意或批准。

    第十六条 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和交流涉及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宜,严格按照《自治区林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审批办理,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和交流涉及外宾接待必须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一般公务接待严格执行《自治区林业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加强林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和交流的全过程党风廉政纪律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应将本地区本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磋商的合作项目清单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提交自治区林业厅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同时报送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交流工作总结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林业单位未履行审核和备案等程序的,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外事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对林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发现境外非政府组织有本办法第五条的行为,立即停止所有合作活动,同时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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