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罚决字[2017]第21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叶勇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年8月14日 身份证号码 65430119810814001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大青河林区喀让格托海水库库区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叶勇杉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1. 责令60日内恢复原状。 2. 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520元(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或者 国家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7年5月23日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