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 林罚决字[ 2017 ]第2110号 被处罚人姓名 郭如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2年1月9日 身份证号码 652623197201090324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新疆青河县公园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郭如虎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1. 林业行政罚款2000元。 2. 没收猎捕工具(套子)一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7年8月7日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