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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9915852302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许可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180051999)二级标准,评定分值为3039分;

    2)符合二级的森林风景资源,其资源价值和旅游价值较高,应当在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

    3)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4)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档);

    3)权属证明材料;

    4)景观照片;

    5)影像光盘;

    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属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并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批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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