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991—5852302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许可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18005—1999)二级标准,评定分值为30—39分; (2)符合二级的森林风景资源,其资源价值和旅游价值较高,应当在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 (3)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4)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档); (3)权属证明材料; (4)景观照片; (5)影像光盘; (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属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并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批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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