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核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991—5812707 适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或单位申请报告(原件); (2)国家重大基建工程批文(原件、复印件); (3)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审核意见(原件、复印件)以及县、市绿化委员会审核意见(原件、复印件); (4)古树名木迁移成活保证书(原件); (5)古树名木迁移后的管理养护责任书(原件)。 办理程序: (1)三级古树名木迁移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级绿化委员会审批; (2)二级古树名木迁移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级绿化委员会审核后报地州(市)级绿化委员会审批; (3)一级古树名木迁移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级绿化委员会和地州(市)级绿化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审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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