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联系方式:0991—5813858 适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许可条件: (1)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有符合隔离试种条件的种苗繁育基地(经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或必须种植在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符合隔离试种条件的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引种报告(包括调入的国家、产品名称种类、数量、入境口岸、联系方式等); (2)引种协议、合同; (3)经国家林业局认证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明或由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经试种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认定,符合隔离试种条件的认证材料; (4)由试种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承担检疫监管责任的承诺书; (5)《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表》; (6)属于贸易引进的,必须具备林木种苗进出口贸易资格,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7)原产地有害生物及疫情资料(原件和翻译件); (8)试种地的隔离防范措施; (9)二次引进的,应提交种植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供的前次引种后的检疫监管、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引种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表》(国内或省内首次引进该种植物的,或一次引种数量巨大的,需事先经国家或省级有关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提供所需材料,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据审核批准。其他:对引种数量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由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对引种数量较大(由审批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疫情不清的,引种单位必须事先进行有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参加的引种原产地疫情调查。 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经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