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审核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许可条件: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5)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6)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7)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8)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9)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3)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4)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5)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驻乌鲁木齐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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