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2-31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方式:0991—5853561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许可条件: (1)属于珍贵树木种子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2)确需收购的; (3)收购者已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书;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4)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数量;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收购申请; (2)经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核发收购许可审批表或不许可的说明。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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