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991—5816012 适用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许可条件: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 (4)合作协议。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接待单位要通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3)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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