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国家和地区、身份和专业背景); (3)说明(包括目的、时间、地点、对象、路线、内容和主要活动,考察申请中已有的无需另说明); (4)中方陪同人员或合作单位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人员名单); (5)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 (7)合作协议。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 (2)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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