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场的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第十七条第二款。 许可条件: (1)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教学、资源调查,需要猎捕的;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可以猎捕的。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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