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4)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5)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6)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3)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4)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