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许可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5)猎捕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可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或产品; (2)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其所在地和捕捉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特许猎捕证; (2)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3)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免征。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