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53436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许可条件: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木材加工设备; (3)按规定配备了已取得木材检验证书的专(兼)职检验人员;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 (3)有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木材加工设备,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产和资金; (4)相应的从业人员,按规定配备了已取得木材检验证证书的专(兼)职检验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 (2)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自治区国有林业企业以及其他年经营、加工规模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年经营、加工规模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经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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