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53436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许可条件:占用征收林地需采伐天然林或天然林灾害木清理蓄积在500立方米以下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逐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年度林木采伐限额总量;因占用征收林地需采伐天然林或者天然林灾害木清理蓄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打印】【关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新ICP备15001914号-1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