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53436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使用林地申请表; ②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③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④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①现场查验报告; ②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①建设单位向所属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申请; ②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③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权限内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53436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临时占用(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②使用林地申请表; ③项目批准文件: A.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B.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C.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被临时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⑥补偿补助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⑦临时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地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①现场查验报告; ②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办理程序: ①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林场)申请; 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林场)受理申请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审核; ③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收到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④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 ①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 ②其它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下。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建设工程临时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①收费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C.《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②收费标准: A.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B.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C.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D.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E.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3)权限内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53436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占用征收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②使用林地申请表; ③项目批准文件: A.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B.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C.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D.被占用或被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E.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F.补偿补助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 G.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地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①现场查验报告; ②植被异地恢复造林承诺; ③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①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林场)申请; 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林场)受理申请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审核; ③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收到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④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 ①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 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 ③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①收费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C.《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②收费标准: A.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B.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C.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E.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F.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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