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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2-31 | 阅读次数:
  •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联系方式: 09915813858

    适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113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51号)第十五条第四项。

    许可条件:

    1)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不带有国内及调出省、调入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盖公章的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

    2)如调运苗木、种子等繁殖材料必须持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要求书》;

    3)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4)反映货物价值的发票或单据。

    办理程序:

    1)直接办理:调运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邮寄或调运数量较少的,携带全部物品受检;数量大的,由林业植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经检验合格的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现场无法做出可靠判断,需抽样进行室内检验,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换证:调运单位或个人提交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外)。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暂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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