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2-31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联系方式: 0991—5813858 适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51号)第十五条第四项。 许可条件: (1)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不带有国内及调出省、调入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盖公章的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 (2)如调运苗木、种子等繁殖材料必须持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要求书》; (3)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4)反映货物价值的发票或单据。 办理程序: (1)直接办理:调运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邮寄或调运数量较少的,携带全部物品受检;数量大的,由林业植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经检验合格的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现场无法做出可靠判断,需抽样进行室内检验,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换证:调运单位或个人提交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外)。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暂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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