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定的审核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2-31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八条。 许可条件: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各地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和国有林管理局请示文件。 (2)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认定相关数据和图文。 办理程序: (1)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向所属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上报申请; (2)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3)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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