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经营利用马鹿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1-10 | 阅读次数:
新林护许准[2016]19号 马文学(642223195805033213): 阿勒泰地区林业局上报的《关于办理马鹿产品(鹿茸)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请示》(阿地林保报 [2016]9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你从乌鲁木齐市二道桥雄鹰市场6-8号马晓兰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鹿(Cervus elaphus)产品,用于加工利用,并向你单位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许可证号:新动特许字[2016]16号)。 201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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