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1-11 | 阅读次数:
新林资许准[2016]047号 国电新疆电力公司疆南供电公司: 喀什地区林业局上报的《关于2014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电网延伸工程叶城零公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使用林地的请示》(喀地林字〔2015〕127号)及你单位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2014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电网延伸工程叶城县零公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使用喀什地区叶城县林地0.5430公顷。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起源为人工林,林种为农田牧场防护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公益林类型为一般公益林,优势树种为新疆杨。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厅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201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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