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疫区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研究的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联系方式:0991—5813858 适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教学、科研单位特殊需要。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相关材料证明(立项报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2)经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认定的隔离防范措施。 办理程序:教学、科研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自治区林业厅审核批准。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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