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方式:0991—5853561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单位:A.生产面积在2000亩以上(含2000亩)苗圃; B.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自治区认定的良种生产基地、采种基地; C.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所属苗圃; ②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且无检疫性病虫害; ③具有至少1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技术人员; ④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A.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B.具有已批复建立的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林木采种基地及林分;C.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仓贮设施;D.具有至少1名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业部门提供的统一表格); ②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④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⑤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的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⑥生产林木良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自治区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或公告的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一份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由审批机关存档。 办理程序:申请者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审核机关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交自治区林业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方式:0991—5853561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许可条件: ①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其它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不作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②具有至少1名能正确识别所经营苗木品种,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的技术人员; ③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④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A.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B.具有至少1名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C.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林业部门提供的统一表格); ②经营场所的照片及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③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设施、设备,仓储设施、设备及种子检验仪器相关文字说明和照片; ④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⑤资金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份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由审批机关存档。 办理程序:申请者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审核机关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交自治区林业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