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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限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治理项目的审批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防沙治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防沙治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09915851796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许可条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从事的营利性治沙活动。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本地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环境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需要提交的材料;填写治理申请表;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要求补充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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