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携带的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条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提出申请; (2)产地证明。 办理程序:向地州(市)、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 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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