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许可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④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地州(市)、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经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②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③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权限内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许可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申请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 ②地州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④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⑤证明其采集目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⑥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及采集作业方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相关背景资料; ⑦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采集申请的意见。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③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④需科学论证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⑤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3)权限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许可条件: ①出售、收购申请符合有关规定; ②野生植物来源清楚、合法: ③相关经营证照齐全。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 ②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③野生植物收购证申请表; ④收购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野生植物产地证明; ⑤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用途、种类、数量和地点范围。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③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④确需科学论证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⑤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权限内对采集、出售、收购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5811795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许可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可以采集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单位和个人书面申请; ②地、州、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③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收购证申请表; ④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⑤证明其采集目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⑥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和地点; ⑦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及作业方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材料。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采集、出售、收购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③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④确需科学论证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科学论证; ⑤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收购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