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0991—5816012 适用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下放管理层级第47项。 许可条件: (1)单位和中国公民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 (2)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危害国家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活动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的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科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①活动名称;②活动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背景介绍、相关证明材料等;③过去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简历;④活动的目的、意义;⑤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⑥对国际合作项目还应包括合作项目立项审批情况;⑦活动的合作伙伴;⑧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⑨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日程安排、具体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线路、方式、携带的工具和随身物品、生活安排等以及需进入保护区的车辆及相关信息资料;⑩是否采集标本?如需采集,提交采集标本的清单;⑪需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的内容;⑫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及程度预测;⑬活动中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方案以及活动后的恢复方案;⑭活动成果的使用领域和方向;⑮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需求等。 (2)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 (2)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批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