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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涉及林业管理的检查站的审核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2-31 | 阅读次数:
  • 1)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许可条件:检查木材运输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各地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分局和国有林管理局请示文件。

    办理程序:

    ①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向所属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上报申请;

    ②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③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方式:09915895142

    适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许可条件:森林防火期内,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的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立申请报告(设立的必要性、用途、具体地点和时间)。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

    ②自治区林业厅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3)设立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联系方式:0991—5813858

    适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五条第三款。

    许可条件:

    ①申请人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发生特大疫情;

    ③设立在进出疆的交通要道上。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疫情认定书:申请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必须事先进行疫情认定。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疫情的专业机构包括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机构、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机构。

    申请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报告(设立的必要条件、具体地点等)

    办理程序:

    特大疫情发生区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

    ②自治区林业厅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15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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