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许可条件:检查木材运输。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各地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和国有林管理局请示文件。 办理程序: ①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向所属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上报申请; ②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③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方式:0991—5895142 适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许可条件:森林防火期内,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的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②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立申请报告(设立的必要性、用途、具体地点和时间)。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 ②自治区林业厅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3)设立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的审批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联系方式:0991—5813858 适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五条第三款。 许可条件: ①申请人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②发生特大疫情; ③设立在进出疆的交通要道上。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疫情认定书:申请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必须事先进行疫情认定。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疫情的专业机构包括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机构、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机构。 ②申请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报告(设立的必要条件、具体地点等) 办理程序: ①特大疫情发生区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 ②自治区林业厅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