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自2008年5月1日起,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具体网址为http://www.www.bdgxxw.com,也可以到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林业厅办公楼514办公室领取。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在乌鲁木齐市黑龙路77号新界大厦B座自治区林业厅1214办公室进行查阅。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其中政策法规类、消息类、公告类、网上办事类政府信息在本机关的网站上予以公开,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 通过报刊公布项目指南信息;
2、 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公众公开近期重要信息。 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以外,项目指南类信息保留到截止期后一周,其余消息类、公告类信息,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另有法律或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信息目录》。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路77号林业厅办公楼514室
办公时间:每周二、四上午工作时间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991-5585471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路77号林业厅办公楼514室
邮政编码:830000
电子邮箱地址:office@www.bdgxxw.com。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www.bdgxxw.com;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到申请后,无上述情形的或其他特殊情形,本机关将在15日内予以答复;有上述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不能在15日答复的,由林业厅信息化公开和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林业厅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办公室、自治区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991-5585471 (林业厅办公室)
0991-5870005(自治区驻林业厅纪检组)
信 访:0991-5810310
地 址:乌鲁木齐市黑龙路77号自治区林业厅办公楼514办公室
邮政编码:8300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 我要依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