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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政策!自治区出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 作者:郑海龙 | 来源:自治区退耕办 | 发布日期:2018-06-14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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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明确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前期管理、建设管理、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旨在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巩固建设成果,稳步推进严重沙化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无灌溉水源保障耕地、难以改造的低产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草种苗费150元。

    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生态区为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退耕还林还草应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方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退不退耕,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各级政府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草种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和抗逆性树种草种的良种壮苗。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种苗草种,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采购,也可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还草者的意见。并采用招投标成订单育苗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还草者指定种苗草种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草种和哄抬价格。

    对于自行采购种苗草种的退耕还林还草者,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草种费;对于集中采购种苗草种的,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合格后,种苗草种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还草者结算种苗草种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它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对于各地推进的退耕还林工程,自治区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比列,重在增加植被盖度。各地可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牧场,实行多种经营。

    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分为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生态林,经批准可依法采伐。新一轮退耕后种植的人工草地,确定草原属性,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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