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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业厅调整林木采伐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 来源: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 发布日期:2018-07-04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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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放管服”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木采伐有关事项的审批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林业厅对天然林木采伐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自201871日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其非林地上的天然林木采伐、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非林地上受害天然林木的审批权限调整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上述审批事项、其他涉及天然林木采伐的审批仍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如何严把审批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要求。

    一要严格审核把关,依法审批林木采伐事项。一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林木采伐报件的审核工作,确保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条规定。二是经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同时有长期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有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长期使用林地、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三是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3号)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进行审批。四是非林地上林木和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林木,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管理,但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二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天然林停止商业性采伐政策。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其非林地上天然林木采伐、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非林地上受害天然林木的审批权限调整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范围、违法违规审批天然林木采伐。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和指导,对林木采伐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森林资源督查工作开展抽查。二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天然林木采伐的审批事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登录“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三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伐区监督管理,建立现场拨交制度,做好“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全过程管理,按照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采伐,严禁无证或超证采伐。四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政行为,要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其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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