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1-12-30 | 阅读次数: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面向新世纪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1999年国家率先在川、陕、甘三省进行了退耕还林试点工作。2000年新疆奇台、博乐、伊宁、库尔勒、乌什、叶城、皮山七个县(市)被列为退耕还林试点单位,2001年,国家又将和田地区的和田县、策勒县和于田县列入试点工程建设范围,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在自治区全面启动。从 2000年至2011年,国家共安排我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1292.7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325.8万亩,荒山荒地造林762.9万亩,封育任务204万亩。工程建设涉及到全区90个县市区,795个乡镇、5834村,有34.16万农户、150.35万人享受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直接补助。
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2007年8月9日,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明确提出中央对退耕农户的政策补助将再延长一个补助周期,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耕地还林继续按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的期限,每年每亩地补助90元。
在向退耕农户延长政策补助资金周期的同时,为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国家启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新疆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划新疆巩固成果总投资达28.28亿元,《规划》将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支持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长远生活问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为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办法,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不包括薪炭林)由农业厅负责;薪炭林建设、后续产业发展、退耕农户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工作由林业厅负责。
退耕还林工程是新疆生态建设史上投资最大的工程。到2021年补助周期结束,中央投入新疆退耕还林的工程资金总额将达到90亿元。截止2011年,国家已累计向新疆退耕还林工程投入58.63亿元。目前,工程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推动新疆生态环境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增加农牧民收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新疆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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